解析:
挪用资金罪乃典型的刑事犯罪之一。其指的是在当前商业环境中,某些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员工,利用自身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应归属单位所有的资金挪为己有,或是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已经超出三个月仍未偿还;或者虽然未满三个月,但是挪用金额巨大,用于进行盈利性活动,甚至是从事非法活动等行为。此类行为对所在单位的财产权益以及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造成了极大的侵害。因此,我国法律对此类犯罪行为采取了严厉打击的态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