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侵吞集体财产的情况并不必然涉及到贪污犯罪。贪污犯罪的主体往往限定为国家公职人员。若涉及国家公务人员运用职务之便,将公共财富进行侵吞、盗窃、欺骗或采用其它非法手段而据为己有的,那么这种行为便会被认定为贪污犯罪。
然而,若作案者并非国家公职人员而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其对集体财产进行的侵占行为,便可能被判定为职务侵占罪。在衡量是否构成特定犯罪时,对于涉嫌侵吞集体财产的行为,必须要从多个角度全面地考量当事人的身份特征、侵占手段的合法性以及所涉财产的性质公正等诸多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