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相关规定,刑事拘留的决定通常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共同进行制定的。就公安机关而言,对于当前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在具备特定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可采取先期拘留措施;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若达到法定条件,并且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实行拘留管制,则需由人民检察院做出明确决定,并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