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遭受工伤伤害的员工而言,在职位调动过程中,必须依照其所具备的劳动能力以及生理健康状况进行审慎合理的安置。倘若因工伤而致使员工部分劳动能力受损,用人单位应有义务,在本身所能承受的限度之内针对员工的身体状况提供与其相匹配的工作岗位。同样地,在此次调岗过程之中,不得降低工伤员工原本享有的薪资水准及其他各项劳动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