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的关系维持期间,配偶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去处理属于他们共有的财产。
然而,对于某些重要的财产处置,例如房产的出售等,则必须得到夫妻双方的共识和同意。如果有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允许而擅自处理了这些共有财产,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会被视为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