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和清偿因共同行为产生的债务责任。
然而,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受的,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责任,则这部分债务将由其自行承担,不列为夫妻共同债务范畴。但是,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这笔债务事实上被用做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他们二人共同意愿的使用,那么这笔债务将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进行共同承担。在分割这些债务的过程中,出借款人和借款人之间拥有平等谈判的权利,如果无法达成共识,最终的决定权将交由法院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