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婚后女方购置房产,若该笔购房款项系女方的个人财产,且房屋产权仅登记于女方单方名下的话,那么在解除婚姻关系之时,男方通常无法主张其权益。
然而,倘若购房所需资金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或者房屋产权证书上除了女方名字外,尚有男方姓名存在,则在离婚程序中,男方便可依法享有相应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