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有人员遭遇此次法律程序中的刑事拘留,并不能直接作为接下来必定面临逮捕的指示。所谓的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对于那些他们直接掌握的案件进行深入的调查和侦查过程中,遇见了规定的紧急状况,对待的是现行犯或被怀疑存在重大嫌疑的人,采取的是短期内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的处理方式。然而,当这样的刑事拘留结束之后,倘若经过更加细致深入的侦查工作,发现这个涉嫌犯罪的雇员的行为确实已经达到犯罪的标准,同时,为了进一步追究其刑事责任所需要的证据也是确凿而充足的,此外,该人员还必须符合逮捕的相关要求,这样才有可能将相关材料递交到检察院那里,请求他们审查并批准执行逮捕。然而,如果在日后的侦查过程中发现该雇员的罪行不够明显或是不构成犯罪、其罪行较轻以至于无需再给与刑事处罚,或者是侦查过程中所搜集的证据无法支撑案子的结论等等这些情况的出现,那么就有可能会改变原本制定的强制措施,例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手段,甚至说,还有可能直接依法将此案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