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法收取财物未必构成贪污犯罪的事实。换言之,贪污罪乃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凭借其职务之便,对公共财产进行侵占、盗窃、诈骗以及采用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私财物的严重违法行为。倘若收受之物并非源自公共财产,并且收受主体并不符合贪污罪的法定要件,那么该行为便无法被认定为贪污罪。然而,此类收受财物的行为有可能触犯受贿罪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然而,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利益,同时涉及到公共财产,则极有可能构成贪污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