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犯罪通常由犯罪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更为适宜的,那么他们同样有权进行干涉。此处所称犯罪地,不仅包含了犯罪行为实际产生影响的地区,同时亦涵盖了犯罪结果发生的地域范围。具体而言,犯罪行为发生地,既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场所,还包括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地点;而对于那些具有连续性、持续性或继续性的犯罪行为来说,其连续、持续或继续实施的所有区域均可视为犯罪行为发生地。至于犯罪结果发生地,则主要包括犯罪对象遭受侵害的地区、犯罪所得实际获取的地区、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