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形之下,若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者涉嫌犯有盗窃罪行,且公安机关认定其有必要予以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严重情节,公安机关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四天。而对于此类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所提出的审查批准申请的时间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在此期间内,人民检察院需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