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著作权侵权案中,关于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须依照如下原则:
1)如权利受侵害者遭受的实际损失能够明确估算,则赔偿金额应以此为依据进行确定;
2)若实际损失难以准确计量,可参照侵权者因此次侵权行为所获取的收益作为赔偿标准;
3)若权利受侵害者或侵权者的损失均无法确定,则可参考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的适当倍数来合理确定赔偿金额。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况,赔偿金额可在按上述方法计算出的金额基础上,增加一至五倍。赔偿金额还应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付出的合理支出。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若权利受侵害者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者从侵权行为中所获利益以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用均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应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作出公正判决,赔偿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