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种情境之下,评估和判定事故责任归属,决不应该仅依据摩托车驾驶员是否具备相关驾照这单一因素来进行裁定。相反,应当全面衡量和权衡该事故发生之际的各种复杂细节和特殊环境状况,例如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行车轨迹、行进速率以及对于各类交通指示标志的遵从程度等等。若因摩托车一方缺乏有效驾照而导致其在操控车辆、遵循交规方面出现操作失误甚至违法行为并最终酿成事故,那么摩托车一方往往需承担更为重大的事故责任。
然而,倘若小汽车一方同样存在着诸如超速行驶、违规变更车道等违规行为,他们也有可能因此被追究相应责任。总的来说,事故责任的认定与划分,是一项系统且精密的过程,需要对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和深入分析。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