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时限,通常规定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之时截止。
然而若子女已年满十六周岁,但未达到法定成年人年龄(即未满十八周岁),且该子女的主要生活来源并非来自于家庭供养,而是通过自身劳动所得来维持日常生活所需,同时能够保持当地一般居民的生活水准,那么在此情况下,父母双方可以考虑停止向子女提供抚养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