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规,针对保险人提起赔偿或支付保险金额之诉的时效期限定为三年,这一期限从被保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保险事故已实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此基础上,该诉讼时效期又自权利享有者得知或应当得知自身权益遭受损失及责任承担方之日起重新计算。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否则应遵循上述约定原则进行处理。
然而,如认为权益遭受损失之日起已有超过二十年的时间间隔,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享有者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