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工伤鉴定,这一概念其核心理念在于对那些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由于工作的种种原因而不幸遭受到了身体的严重伤害的广大劳动者们,所提交的一份具有很高权威性的评估报告。在这份评估报告中,我们的关注点将毫无疑问地聚焦于他们所受的伤与工作之间存在的紧密关联性,以求能够准确地判断出这些劳动者是否有资格享受到相关的工伤待遇以及具体的补偿标准。
然而,人体损伤鉴定这一概念的适用范围却更为广泛,它不仅适用于那些在工作场所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也同样适用于那些由人为因素导致的故意伤害等等各类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人体损伤鉴定的作用就不仅仅局限于判断劳动者是否能享有工伤待遇,而是更多地被用来作为判定侵权责任、刑事责任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