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变更抚养权事宜上,并不必然需要由双方法定配偶进行签字确认。若供需双方能就此问题达成共识,并自愿签署相关协议以变更抚养权,那么这样的做法无疑是可行且合法的。
然而,若双方在此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其中一方提出了变更抚养权的请求,那么便需要通过向司法机关提交诉讼请求的形式来实现这一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签名证实便并非必要步骤。相反,由司法机关依据具体案情,诸如子女的个人意愿、双方的抚养能力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等,对是否应当变更抚养权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