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普通情况下,若男女双方已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婚姻登记并且确实没有进行过实质性的生活共处,亦或是在婚礼前男方为女方赠送彩礼,最后却造成了赠予者生活上的经济压力和困扰,此时,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际,女方应当有义务返还男方所赠予的彩礼。
然而,倘若男女双方已经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而且彩礼也被用于了家庭的日常开支以及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所需,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或许并不需要全额退回彩礼,而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具体的退款金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