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次离婚诉讼中,若某方故意隐匿了自身所负担的债务状况,那麼法庭在做出审判决定之时,将会参考众多复杂而多元化的因素,从而明确划分双方应付之责任以及债务之分布情况。通常而言,假如可以证明此类债务乃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由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且在未获得另一方许可的前提下,为了满足个人需求而产生的,那么这类债务往往会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债务,并由其独自承担相应的偿还义务。
然而,若是无法清晰地将此种债务与其他类型的债务区分开来,那么法庭有可能会将其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然而,在对财产进行分配的过程中,那位故意隐瞒债务的一方,其应得的财产份额可能会因此受到影响,即减少其所能获得的财产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