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贪污犯罪的案件中,罪犯并不是完全无法获得减刑的机会。若贪污罪行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严格遵循狱中的制度规定,积极接受再教育以进行改造,展现出真正的悔过之意或有立功表现,那么他们是有可能获得减刑的。
然而,对于那些因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将依据犯罪情节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可以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并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之后,决定对其实施终身监禁的处罚,并且不得给予减刑或者假释的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