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倘若有两方已完成结婚登记程序然而尚未真正开始同居生活,或者在婚礼前因为给与对方彩礼而使自身生活出现贫困之境地的情形,在面对离婚诉讼时,受害方可请求收受者退还彩礼。
然而,若双方已经开始共同生活并且彩礼被用于支持婚后夫妇生活所需,则通常情况下不会予以退还。
至于彩礼的具体退还比例,应该根据婚姻生活的实际延续时间、双方在婚姻中的过失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考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