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征迁事宜未能达成合意,涉事人可在法律所设定的特定期间内提出行政复议或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征收部门亦不得采用暴力手段、恐吓威慑乃至违规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以及道路通行等非法途径来强迫被征收人进行搬迁。通常而言,政府将依据征迁补偿方案做出相应的补偿决定,并在征迁区域内进行公示。若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未启动行政诉讼程序,且在补偿决定所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完成搬迁工作,则由作出征迁决定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