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商标侵权赔偿标准的界定,往往需要结合侵权行为本身的性质、持续时间、造成的后果、商标的知名度及其信誉度、商标许可费用的具体数值以及采取有效制止侵权行为所需的合理开支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考虑和综合评估。在具体计算赔偿金额时,首先应依据权利人因遭受侵权而实际承受的经济损失来确定;若实际损失无法准确衡量,则可参考侵权方因侵权行为所获取的不当收益作为赔偿依据;倘若损失或收益均无法精确计量,则可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适当倍数来合理确定赔偿金额。对于那些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较为严重者,其赔偿金额可在按照前述方法初步确定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至五倍的范围内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