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通常情况下均不得独立随意地处理涉及到婚姻共同财产的方面。在此期间,无论是关于重大财物,诸如房地产、轿车等高价值资源的交易或赠与事宜,都需婚姻双方达成协商后方可进行。
然而,针对仅为日常生活需求所产生的一些小额财物事项,一方可独自作出决定。假若其中一方未经授权便擅自处理了婚姻共有财产,那么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出争议,声称此项处理行为无效,并且有权要求返还相关财产或赔偿相应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