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被告来说,拒绝承认犯罪行为可能会对其造成一连串严重的负面影响。尽管在案件中已经存在确凿无疑的证据来证实被告确实犯下了罪行,但是他/她的否认并不足以改变法庭对其定罪的决定。
然而,这一行为很可能会被法官视作缺乏诚意和悔过之情,从而在量刑阶段无法获得适当的减轻处理。
此外,被告的拒不认罪还可能导致庭审程序的拖延,进一步加大了司法系统的资源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