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多数情形之下,对于轻度工伤造成的损害,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通常是由工伤保险基金会及雇主双方共同承担。假如雇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为其员工购买并交纳了相应的工伤保险,那么大部分的赔偿金例如在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等项目,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
然而,对于某些特定的附加成本,比如员工停工期内的工资与福利待遇,以及接受护理服务所产生的护理费等,这些费用则需由雇主自行承担。若雇主未能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员工购买工伤保险,那么所有因工伤事故引发的赔偿费用均应由雇主独自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