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存续期内,若出现一方对伴侣不忠诚的情况,该行为并不影响到夫妻之间共同负担责任的连带性。所谓“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的有效期内,夫妻为了正常(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发生的负债。即便某一方存在通奸行为,这并不会改变这种债务所固有的属性以及相对应的担责方式。
然而,若有一方能够证明某项债务事实上并没有被用在家庭共同生活上,或者在对方毫不知情且也未被用来共度生活时形成的,那么他们或许便可予以否认不负责承担此项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