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涉及到的经济赔偿问题,法律规定凡涉案金额低于二十五万人民币者,将被勒令遵从国家法规,即刻终止侵权行为,并予以没收以及销毁所有侵权产品以及主要用以制造侵权产品及伪造注册商标标识之工具。
此外,还可能依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处以相应的罚款处罚,一般而言,罚款金额应控制在非法经营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若非法经营额无法准确计算,则罚款数额应限制在二十五万元人民币以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