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申请离婚诉讼的财产保全措施时,必须满足以下几方面的条件与要求:
首先,申请人需具备确切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以证明存在着可能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或者给当事人带来其他实质性损害的潜在风险;
其次,所提交的担保物件应具备充足的可靠性以及有效性,足以确保被申请人在因保全措施不当而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得到有效补偿;
最后,法院将对担保物件的形式、价值等因素进行全面审查,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保函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