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劳动者遭受伤害成为工伤之后,其所在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时,须本着合理性原则贯彻执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调换岗位及降低薪酬标准;进行岗位调整时,需充分考虑到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以及实际工作能力,同时新岗位严禁带有任何歧视性质或者惩罚意味。在岗位调整完成后,劳动者所享有的待遇原则上应当维持不变,或者至少不低于原先的岗位水平。若发现岗位调整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劳动者有权行使反抗权力予以回绝。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