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因涉嫌行骗活动而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其正常的刑期减缓范围应依据诸多因素来决定,其中包含有: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及其所获得的奖励或嘉许;以及他们是否有任何美德行为等。通常情况下,减缓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可低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也囚犯必须接受至少三年六个月的徒刑。
然而,究竟能够减缓多少的刑期,则须依赖于监狱方面的考核与法院的最终裁决。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只要被认定有罪并受到了刑事处罚,那么案底便会因此而存在,且这种痕迹将无法通过任何方式抹去。虽然案底可能会对个人在某些领域如就业和信用申请造成不利影响,但这同时也是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记录和警示以警醒后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