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仲裁的补偿期限通常设定为不超过45个自然日内完成审理并做出相应决定。若案情较为复杂或涉及到多个争议点,经双方共同商议同意,也可适当延长至60个自然日内完成。在大多数情况下,若劳动争议仲裁庭最终对案件做出裁定,那么此过程应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仲裁申请书之日起的45个自然日内尘埃落定。
然而,对于部分复杂度较高的案件,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批准后,可以适当予以延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具体的延期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自然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