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计算商标侵权赔偿金时,往往需要全面考量众多复杂的因素。一般而言,赔偿金额将根据权利人因遭受侵权而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来进行评估与估算;
然而,在实际损失无法准确衡量或是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依据侵权方因侵权行为所获取的不当收益作为参考标准;若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方的受益均无法精确计算,则可以参考该商标的授权使用费用,按照相应比列进行合理推测。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恶劣情形,情节严重者,则可在遵循上述计算方式的基础上,将赔偿金额的上限设定为以原告损失或被告获益为基数确定的数值的一倍到五倍之间。
此外,赔偿金额还应涵盖或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花费及相关成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