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在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意外发现存在尚未知悉的对外负债现象,首要的是需要界定该笔财务负担是否被用于配偶之间的共同生活所需、共同企业运营发展亦或产生于双方共同意愿支持之下。若该笔债务并未存在上述情形,那么在一般情况下,未能获知相关信息的另一方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在此种情况下,未曾知情的一方应当积极搜集各类证据,以证明自身确实对这笔债务毫不知情,并且这笔债务也没有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