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小学生在校内嬉戏打闹中所导致的伤害事故,其责任鉴定需要审慎地分析和评估诸多复杂的因素。若校方未能充分履行其教育引导以及管理维护的职责,例如未能适时制止学生间的嬉戏打闹行为,或者尚未对在校学生开展全面深入的安全警示教育等环节的缺失,那则需要承当相应程度的法律责任。若肇事者为其中一名学生,且其蓄意伤害他人,那么该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将被视为主要责任人,并需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然而,若双方均存在过失行为,则应依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