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劳动仲裁案件的裁决时效至自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正式接受立案之日算起为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然而,若遇案情较为复杂、需要延期处理的情况,则需获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特别准许,由其下达书面批复,该批复上应明确延长的具体时间,但此种延长的时长总计不应超出十五天。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劳动仲裁案件的审理周期最高不应当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