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涉及致人重度伤害二级案件的判决文书的发布时限,并无明确之规定。通常而言,普通审级的案件须在立案之后两月之内作出裁判,但最晚也不应超出三个月的期限。然而,若案情涉及可能适用死刑者或涉及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或者具有法定情形者,则需相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审判三个月。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审批申请。具体的审判周期会受到案件复杂程度和证据收集难度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