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及到夫妻之间的一方在离婚过程中对债务故意隐瞒的问题,法院通常会从全面考虑各种复杂因素后作出公正裁决。若证据有力地证明此项债务实际上系某一配偶隐瞒其真实存在的事实,同时未能证实其曾被用作维持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从事生产经营的必要用途,则在多数情况下,此种债务将被确认为个人债务,并由举债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然而,若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明确证明这一点,那么这种债务很有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在处理财产分配问题时,法院将会优先考虑保护那些在债务问题上毫不知情的一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