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诉讼离婚过程中,若对方拒绝出席并表达反对意见,那么法院需依照具体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判断,决定是否能够依据当事人提出的诉求予以离婚判决。通常来讲,当原告提出的证据能够充分证实其与配偶之间的婚姻感情确实已经彻底破裂,那么法院是完全可行使司法赋予的权力,对其离婚请求进行裁决。譬如若是存在诸如重婚罪行、家庭暴力、长期沉迷赌博等难以改变的恶劣行为等关系破裂的明确要素,均可作为呈交法庭的有力证据。然而若未能满足充足证据要求,可能导致离婚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