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失火罪”的产生源于行为者因过失导致的火灾事故,并引发了严重的后果,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相较之下,“放火罪”则是指故意纵火焚毁公私财产,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犯罪行为。在主观心态方面,“失火罪”的行为人往往是出于过失,可能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所致;然而,“放火罪”的行为人则是蓄意为之,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类型。在量刑标准上,“失火罪”的处罚相对较为轻微,而“放火罪”的惩罚则更为严厉。此外,“失火罪”通常是在意外情况下发生的,而“放火罪”则是经过精心策划或者主动实施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