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商标法中所规定的侵权赔偿标准来说,普遍是根据权利人由于遭受侵权而产生的确切损失进行确定;然而,若实际损失无法直接计算出来,那么也可以参考侵权者通过侵权行为所获取的利益来进行衡量;如果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者的获利仍然无法准确确定,则可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的适当倍数来合理地确定赔偿金额。对于那些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赔偿金额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出的数额基础上,再增加一倍至五倍作为赔偿数额。值得注意的是,赔偿数额中应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成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