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而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事故现场实地勘探结束之日起的第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书的制作工作。若案件涉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则需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及驾驶人员之后的第十个工作日开始着手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书。倘若此类案件中存在需要进行检验或鉴定的事项,那么在相关检验报告以及鉴定意见明确确定之日起的第五个工作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书的制作工作。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