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构成玩忽职守罪需满足以下四项要素:
首先,本犯罪的犯罪主体须为国家机关中的特定工作人员;
其次,在主观心态上须具备过失心理,即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其不当行为会对社会造成潜在的负面影响,但由于未能深入考虑该因素而过失地忽视了该问题,甚至是在意识到问题却过分自信能避免的情况下实施;
再次,本罪的侵害对象主要指向国家机关的日常管理活动;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行为人必须存在严重不负责任且未履行或错误履行自身工作职责的行为,从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及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