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那些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的被告,所享受的缓期减刑法尺是依据他们在监狱服刑期间的行为表现而定的。若被告在服刑期间表现出色,展现出深刻的悔过之意或立下了显著的功劳,那么通常情况下,每次缓期减刑可以申请不超过一年的有期徒刑。
然而,如果被告有重大立功表现,那么每次缓期减刑可以申请不超过两年的有期徒刑。但是,实际的缓期减刑法尺及次数应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并被记录在案,然后由执行机关提出详细的建议书,最后提交给人民法院进行严格的审核与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