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医疗事故的鉴定途径主要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当卫生行政部门接收到医疗机构就其所涉及到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提出的报告或医疗事故争议相关方请求处理医疗事故的申请时,若有必要展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则应将该职权委托给负责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事务的医学会进行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
其次,如果医患双方希望通过协商来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并且也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话,双方都必须共同委托授权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确保鉴定程序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