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意外遭遇工伤事故的受害者为六十周岁及以上的人群,首先需明确他们与雇佣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倘若该类人士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那么他们与雇主之间的关系通常界定为劳务关系,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故无法依据工伤赔偿标准进行理赔,而应依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规进行妥善处理。
然而,若此类人士尚未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且满足工伤认定的各项条件,则可向有关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进而依照工伤赔偿的相关规范获取相应的法律援助和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