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某些情况下,若意外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已被公允并合理地协商成功,且双方也都全面完成了约定内容,并且尚未对社会和个人产生严重的影响和伤害,那么一般而言并不需要前往交通警察队进行备案处理。
然而,如果该事故所引发的后果较为严重,如涉及到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财产损失较大、驾驶员有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等违法行为,即便已经通过私下解决的方式得到了解决,仍然建议当事人主动前往交通警察队进行相关的备案处理。这是因为此类情况往往会牵涉到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