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首要步骤是对债务的设立原因进行深入审核,即对债务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表现形式(例如,是否由夫妻双方签署的借款合同所确立)进行详细检视。
此外,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如果该债务被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应推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样,对于金额巨大的债务,法院也将进一步审查债权人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债务确实用于上述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