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土地使用权纠纷的最终解决方案,主要是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实行。在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产生争议时,双方均需确保在此期间,不能擅自修改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若是牵涉到国内企业或机关团体间的争议冲突,则由各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面予以仲裁并给出最终裁决;而涉及到个人之间,或是个人与组织、机构之间产生的争议矛盾,应由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处理。若当事人对相关政府部门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三十天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