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到非法生产及销售伪劣商品罪名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其销售款项总额需达到五万元之上;
其次,所售卖之伪劣产品的价值亦需要达到这一数额要求方能受理案件。在此,我们所提及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商或销售商在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之后实际获得以及预期可以获得的所有非法资金。倘若这些假冒伪劣产品尚未进行销售活动,但其货物价值已经达到了十五万元以上,那么同样应该按照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未遂)来对涉案人员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